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0]15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4
实施时间: 2000-4-4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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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给有关部门的“工伤保险费”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并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专项用于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支出。
  二000年四月四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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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