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耕还林地区农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农[2003]40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7
实施时间: 2003-7-17
失效时间: 2008-11-28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7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我市退耕还林地区农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针对部分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执行退耕还林农业税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耕还林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847号),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当年已实施退耕还林但尚未经市林业部门验收的农业税计税土地,经区县地方税务局依据区县林业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确认后,可办理农业税减免税手续。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对退耕农户种植的经济林和生态林,从取得收入的年份起应恢复征收农业税。具体年限由区县地方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