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4]1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
实施时间: 2004-1-12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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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契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由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契税减免税审批手续,市局不再办理30万元以上减免契税的审批。
  二、契税减免税的审批,原则上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2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并上网公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2]171号)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办理。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契税减免税事宜,不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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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