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补充认定2008、200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税[2010]2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23
实施时间: 2010-6-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09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支持我省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