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0]48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21
实施时间: 2000-11-21
失效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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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核权限
  根据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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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按照《文件目录》第二条第四十项执行: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6]4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20
实施时间:2006-10-20
 

被转发的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规定

因如下法规被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