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3]7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9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政策执行管理水平,针对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税和征管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确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问题。
  对于采取分期取得预销售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税时尚未取得全部实际收入的,一律按签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记载的金额,确定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的工程款是否计入扣除项目的问题。
  对预销售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95%以上,尚有一些工程尾款未付清,可以办......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第二条、第八条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