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快递业务营业税征税范围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30
实施时间: 2010-10-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91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于快递业务从形式上与交通运输业务、代理业务容易混淆,为规范营业税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