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8-11
实施时间: 2010-9-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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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根据(《办法》)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是指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单位,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均应当依照《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2.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期限。地方教育附加随主体税种实行按月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并使用现有的地方税纳税申报表格。对个体工商户凡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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