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水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9]560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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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东地区、海北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依靠青海省境内大通河流域水电资源投资、开发建设、运行经营的发电企业。经了解,目前拥有东旭二级、卡索峡、金沙峡、青岗峡四座水电站的所有权,总装机容量为13.68万千瓦(东旭二级0.8万千瓦、卡索峡1.5万千瓦、金沙峡7万千瓦、青岗峡4.38万千瓦),实行一级集中统一财务核算方式。根据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站总装机容量已超过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的装机容量的实际,为了支持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充分照顾资源地的经济利益,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兼顾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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