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9]53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12
实施时间: 2009-11-12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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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有关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等有关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车辆购置税档案保存年限的问题。车辆购置税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但车辆购置税档案保存年限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为减轻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保存车辆购置税档案的压力,根据相关规定,我省车辆购置税档案保存年限暂定为15年(包括所有应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类型)。对保存年限已满的档案需造册登记后进行销毁,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二、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发放的问题。根据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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