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联[2007]1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2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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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筑业应税所得率暂定为5%-20%,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一律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二、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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