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8]10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1
实施时间: 2008-7-2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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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34号)精神,切实加强棚户区改造税收管理,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偿还原拆(搬)迁面积房屋部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拆(搬)迁工程结束后1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并办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请办理应提交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中标批文、城市建设拆迁审批单、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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