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发[2010]24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8-6
实施时间: 2010-9-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16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委)、物价局:
  根据《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和《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