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税政[2010]1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7-19
实施时间: 2010-7-1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06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应与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农村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