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非税[2010]84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7-16
实施时间: 2010-1-1
失效时间: 2019-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67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监察厅、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 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筹集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