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天橡民营胶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抵扣凭证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7]18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1
实施时间: 2007-7-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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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你局就临高县国税局代海南天橡民营胶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天橡公司)红华收购站向天橡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否抵扣进项一事请示省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民营橡胶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琼国税函[2006]47号)规定,天橡公司在各市县设立的民营胶收购站,负责为天橡公司收购民营胶,不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各收购站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领购使用橡胶收购发票,其收购橡胶开具的收购发票作为天橡公司进项抵扣凭证。因此,临高县国税局不应对其收购橡胶行为代开普通发票,该代开发票不得抵扣进项。临高县国税局应立即纠正错误代开行为,并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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