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6]18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11
实施时间: 2006-8-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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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2003年省局根据总局要求调整了增值税起征点,但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和一般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仍未完全统一,容易引起纳税人的异议。为统一政策,规范征管,省局现就增值税起征点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9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为:生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月销售额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征收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省内所有地区,不再区分城区和郊区、乡、镇;适用于除本通知第三条外的省内所有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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