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有关问题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6]11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18
实施时间: 2006-6-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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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版发票的申印、发售。请市县局统计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的年计划用量,填制《发票印制申请表》并于2006年7月5日前报省局统一印制。新版《机动车发票》必须在7月28日前发售给用票单位和个人,以确保新版发票的按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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