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摩托车销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4]35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12-28
实施时间: 2004-12-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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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摩托车销售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现就我省加强摩托车销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征收管理
  对从事摩托车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参照同品牌型号摩托车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征收增值税的办法。即从事摩托车经营的纳税人应按月向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摩托车销售申报纳税清单(见附件1),国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品牌型号摩托车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比对,对纳税人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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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摩托车销售申报纳税清单.doc    
附件2:摩托车征收车辆购置税信息传递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