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5]4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18
实施时间: 2005-2-18
失效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06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最近,有部份市县局请示,购买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报税联、注册登记联或发票联等其它联次的,是否可以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申请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和车辆入户上牌手续凭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以上问题明确如下:
  一、购买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包括被盗、被抢,下同)“机动车发票”报税联、注册登记联或发票联等其它联次的,凭有关证明向销售方提出申请,由销售方出具“机动车发票”存......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