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8]6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24
实施时间: 2008-3-24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7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对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顺延至4月15日。
  二、个人利息储蓄存款所得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0日。
  三、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各单位要及时做好通告工作,确保纳税人周知。
  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