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10]16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12
实施时间: 2010-4-1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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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文件要求,积极、主动的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工作,提高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意识,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借助于电话、电子邮件、数据介质及短信等各种通信方式,向企业提供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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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DOC    
附2:出口企业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表(供各地参考).DOC    
附3: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权限需求表.DOC    
附4:出口退税提醒服务操作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