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10]248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17
实施时间: 2010-5-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505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对我国居民企业向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股息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不再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一项较大的政策变化,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