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办农税[2008]1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6-6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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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市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该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我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额表》(附后)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对未规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城市行政区,如果行政区划分重新调整后拥有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所属省辖市城市行政区适用税额的标准执行。
  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并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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