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产险[2004]145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2-4
实施时间: 2004-7-1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财险 再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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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了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控制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精算工作。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本公司精算意见。
  二、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中国保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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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0]58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7-8
实施时间: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