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将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0]5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7-7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43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会《关于我会仲裁费转为服务性收费及纳税管理的请示》(沪贸促财字〔2010〕第05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有关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会执收的仲裁费自2010年1月1日起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纳税。你会应将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前应缴未缴的仲裁费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