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10]20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7-8
实施时间: 2010-7-8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费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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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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