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01]94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20
实施时间: 2001-2-2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18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12号)称: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是2000年6月16日发出的,该文件应当自2000年6月16日起......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