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10]27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7-12
实施时间: 2010-7-1
失效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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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6]172号)的规定,中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实行按月预征、按年清算的增值税缴纳方式。根据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负水平,省局决定,自7月份征期(6月所属期)开始,将其增值税预征率暂调整为0.35%。
  年度终了后,中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应填制《中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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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