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0]10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30
实施时间: 2010-6-30
失效时间: 2014-2-28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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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加强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提出的“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的原则和“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1、将胶州市自五类区调入四类区。
  2、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四类区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调整为:普通住房上调至5%-6%,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调至6%-7%,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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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三条规定的4-5%因如下原因被废止,调整为5%: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9
实施时间:2012-1-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2-26
实施时间:20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