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10]8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9
实施时间: 2010-6-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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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
  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教育、价格等部门密切配合,继续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除中央和省定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符合规定的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收费项目的期限和标准收取,并加强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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