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制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10]11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7-12
实施时间: 2010-7-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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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59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法院案款管理,完善人民法院案款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参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印制的“人民法院案款收据”式样,结合我省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我们印制了“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现将票据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原法院系统自行印制的“广东省法院系统代管款(物)收据”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广东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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