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人社函[2010]195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6-11
实施时间: 2010-6-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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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紧急请示》(珠人社[2010]93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在我省各地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原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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