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函[2010]1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26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7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9年度省联社管理费193140023.83元和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开发运行费、省(市)清算等中心运营费、省联社生产管理服务用房购置费共计242359010.99元经省局审核后下发各地(见附件二、三),作为各农村信用联......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