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社[2010]43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6-1
实施时间: 2010-2-2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310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发改局、卫生局、人社局:
  现将《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细则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大连市卫生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保证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1-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