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10]18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25
实施时间: 2010-8-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42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优化我市出口退(免)税服务,进一步加强征退税的衔接,我局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调整到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管理。卷烟出口企业、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自2010年8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区、县级市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免税证明、免税核销手续等。
  特此通告。......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