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划调整涉税事项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30
实施时间: 2010-4-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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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行政区划局部调整的决定》文件精神,我局将对行政区划调整范围内的纳税人变更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属行政区划调整范围内的纳税人(原东陵、于洪、沈河、大东、蒲河等地区的部分纳税人)自2010年4月起,在迁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费)及办理涉税(费)事宜,申报期限定为4月8日至25日。
  二、使用“办税通”、网站报税软件的纳税人,在4月份申报期通过软件完成申报后,需要到迁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税票缴纳税(费)款。待“三方协议”重新签定后,可以重新进行网上自动划款。“三方协议”重新签定工作由迁入地主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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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