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10]23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31
实施时间: 2010-5-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78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监控管理,保障增值税转型成效,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固定资产标准,严格划分抵扣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把握纳税人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标准,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市级固定资产抵扣重点联系企业情况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