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10]10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23
实施时间: 2010-6-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8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DOC    
附件3:税务事项告知书.DOC    
附件4: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