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外户籍个人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的函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10]3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12
实施时间: 2010-6-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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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现对福建省外户籍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请贵单位在受理二手房交易相关资料时,对福建省外户籍的产权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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