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10]7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17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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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部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于代开发票时一并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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