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 财商[1986]29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6-11-3
实施时间: 1987-1-1
法规类型: 行业成本核算办法 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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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成本是指金融、保险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各项利息、保险赔款和费用。
  关于实施范围
  第三条 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均执行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分支行(含省级行);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三、其它银行和保险企业。
  第四条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保险企业开办的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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