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发[2010]99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21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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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个体定额户(包括定期定额和定额加发票征收户,下同)的宣传和引导,积极推行简易申报方式。
  二、个体工商户领购新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使用发票的开票销售额进行审核。为方便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3个月为期限,对其发票开具销售额进行审核。对已经审核的发票在其已开具发票存根联上签字或盖章。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已审核的发票相关信息进行按月比
  对,产生应纳税款的,应及时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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