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财政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交财发[1997]50号
发文部门: 交通部
发文时间: 1997-1-23
实施时间: 1997-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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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沈阳、大连、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交通局(委),深圳市运输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44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作为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后,由我部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国库。省级及省级以下交通部门车购费收入及上级拨入的各项资金均不进入地方金库或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也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二、为保证费款的及时解缴和减少中间环节,各级车购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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