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货虚开”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10]24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7
实施时间: 2010-6-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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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防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深化“四个体系”建设,省局针对一般纳税人“有货虚开”行为的特点,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专用发票开具使用、存货控制和现金结算等方面,特制定以下管理意见。
  一、加强税法宣传教育, 使纳税人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有货虚开”的危害性
  所谓“有货虚开”,即纳税人在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第三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各级税务部门要对纳税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代表、财会人员、销售人员进行税收业务知识和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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