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9]7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05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2010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