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9]251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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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税)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公布我局废止失效文件,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税务机关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行为办理涉税事宜时,应以核定的营业额为其开具发票,对于各项税费的征收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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