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3]5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28
实施时间: 2003-10-28
失效时间: 2009-2-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发票管理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55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1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经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doc    
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黔地税发[2009]22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