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2002年所得税体制改革过渡期缴库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预[2002]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2-5
实施时间: 2002-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505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
  从202年1月1日起所得税收入实行分享改革,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全部个人所得税(包括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在省对下所得税体制改革未确定之前,为确保2002年所得税缴库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各级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属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缴入中央金库,50%缴入省级金库;属各地、州、市、县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缴入中央金库,50%缴入各地金库。
  二、中央此次所得税改革后实行共享的中央所属企业所得税和利息税,50%缴入中央金库,......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