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5]12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05-11-3
实施时间: 2005-11-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70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管局(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收政策问题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商品住宅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商品住宅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个人购买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规定,本文件第一条第一款 和第三款合并修改为:“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